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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州微视听 2018/4/13 20:22:30 浏览次数:0次
![]()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金荣曾担任泰州市交通局副局长、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泰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正处级),在1999年至2017年期间,黄金荣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多人所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520余万元。其中,伙同财务总监吴菁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300万元,为他人在公司债发行等方面谋取利益。 今天上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揭开了其中的秘密。 ![]() 刘某,85后法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就是这么一个别人眼中的“高材生”,知法犯法,一步错,步步错,最后,将自己禁锢在了“高墙”中。 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在担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机构融资部职员期间,为了排除其他券商公司竞争,承揽泰州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发行业务,他找到了泰州交通产业集团财务总监兼财务金融部部长吴菁,向其承诺只要能够顺利承揽到其公司的公司债发行业务,即给予300万元。 2015年12月,在吴菁和集团董事长黄金荣的帮助下,未履行交通产业集团董事会审批程序,由刘某所在证券机构以高于其他券商公司的承销费顺利承揽到该公司20亿元的公司债发行业务。该业务于2016年4月初承销发行成功。 刘某为兑现事前承诺,于2016年4月底至2016年9、10月间,先后5次向吴菁送去人民币共计300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进行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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